关于加强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商品管理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6-29   |  人围观

标签: 政府采购  采购办法 

(吉财采购〔2021〕1141号)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按照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和《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1)》(吉政办发〔2021〕17号)要求,全省各地区完成了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以下简称电子商城)建设,在省域范围内实现了交易规则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一张网”。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商城商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规范电子商城上架商品类别

电子商城上架商品的品目类别分为服务类和货物类。服务类商品为《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1﹞695号)规定的品目;货物类商品除《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1﹞695号)规定的品目外,还可上架采购人普遍采购的通用类货物。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电子商城管理部门应加强本地区电子商城上架商品的管理,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清理下架。

二、明确电子商城采购的相关职责

(一)采购人对电子商城商品成交价格负责。电子商城的商品价格为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应通过价格对比、协商议价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确因需求紧急(非采购人自身原因)、电子商城商品无法满足采购要求和相同商品在其他销售渠道价格更低等情况,可通过其他市场渠道采购。如出现此类情况,采购人应将特殊情形的相关佐证材料随财务票据一并入账,留存备查。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电子商城采购的内控管理。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电子商城采购的管理,完善本部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指导所属预算单位根据实际采购需求,择优选择供应商及商品。不得限制所属预算单位选择电子商城供应商范围,不得强制所属预算单位采购特定商品。

(三)集中采购机构或电子商城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子商城商品价格管控。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电子商城管理部门要建立电子商城商品价格监控机制,对商品价格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对商品价格等信息与市场情况有明显偏离的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对出现违规行为的供应商视情节可暂停其电子商城交易资格。

三、其他工作要求

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提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省财政厅将定期调度各地区电子商城运行管理情况,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在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电子商城建设情况、商品上架范围、价格监控管理和交易规模以及好的经验做法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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